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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与招投标中各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

发布者:采购与招标办公室发布时间:2018-01-08浏览次数:54351

一、招投标各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

1、资格预审各流程时限规定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172122条。

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作出。

4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不含资格预审的各流程时限规定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2324344647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212226354454576061条。

其中上述第14条合同签订期限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第62条;第19条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依据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40条;第21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依据为《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69条。

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作出。

4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招标文件异议提出时间期限: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7)开标时间:应当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8)开标异议提出期限: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9)开标异议答复期限: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10)中标候选人公示开始时间: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

11)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12)评标结果异议提出期限:公示期内。

13)评标结果异议答复期限: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14)合同签订期限: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1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6)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最迟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

17)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18)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19)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评标和定标工作时。

20)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期限: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

2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二、政府采购中各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

1、采用招标方式的时限规定。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35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618272938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22

(1)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3)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期限: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作出。

5)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作出。

6)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期限:终止招标的,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投标文件撤回的,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7)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1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天。

2、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时限规定

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2936384045

1)提供谈判文件期限: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澄清或修改谈判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

3)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期限: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异议的处理期限: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

5提供询价文件期限:从询价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6)澄清或修改询价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

3、招标和非招标方式都需满足的时限规定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4246475253555657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686971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18192049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1011212628

1采购代理机构将评审报告报送采购人期限: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

2)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期限:委托组织招标的,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自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

3)成交结果公告开始的期限: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4)中标(成交)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5)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期限:应当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

6)合同签订期限: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7)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未中标(成交)供应商,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标(成交)供应商,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8)合同备案期限: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9)提出质疑期限: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10)质疑答复期限: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

11)投诉期限: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

12)财政部门投诉处理期限:应当自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

13)投诉处理期间暂停采购活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14)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