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形式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一)采购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由采招办负责组织实施:
1.建设工程估算金额达到省级政府年度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
2.办公设备、家具用具单台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
3.实验耗材,图书、教材、数字资源及出版物批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
4.生活物资批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
5.医疗器械及药品;
6.估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服务(工程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审计以及物业管理、安保、信息服务等)。
(二)在以下金额范围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简称小额采购项目),在采招办备案后,可以实行分散采购,由项目承办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1.零星工程
由采招办负责组织以公开招标方式遴选施工单位,建立零星工程施工单位备选库,基建维修处负责组织入库单位管理。
2.货物和服务
单项或批量在5万元以下的货物和估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承办单位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采购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承办单位可自行组织采购。
二、采购方式
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竞争性磋商、协议供货、续签合同等其他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或由学校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邀请招标是指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工作程序(邀请招标参照执行):
■工程项目招标程序
1.招标申请和招标文件编制;
2.审定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方法;
3.发布招标信息;
4.接受投标报名;
5.资格审查(如果有)
6.发售招标文件;
7.踏勘现场,招标文件答疑(视情况而定);
8.接受投标文件;
9.确定评标委员会;
10.开标;
11.评标;
12.确定中标候选人;
13.公示评标结果和中标人;
14.发出中标通知书;
15.合同洽谈、审查与会签;
16.合同签订。
■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程序:
1.采购申请和招标文件编制;
2.审定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方法;
3.发布招标信息;
4.接受投标报名;
5.发售招标文件;
6.接受投标文件;
7.确定评标委员会;
8.开标;
9.评标;
10.确定中标候选人;
11.公示评标结果和中标人;
12.发出中标通知书;
13.合同洽谈、审查与会签;
14.合同签订。
(二)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工作程序如下:
1.成立谈判小组;
2.制订谈判文件,发布谈判公告;
3.确定候选供应商;
4.谈判小组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
5.供应商最终报价;
6.确定供应商;
7.公示成交供应商;
8.发出成交通知书;
9.合同洽谈、审查与会签;
10.合同签订。
(三)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或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为了保证一致(配套)服务从原供应商添购原合同金额10%以内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向特定的一个供应商采购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工作程序如下:
1.单一来源论证;
2.公示单一来源采购信息;
3.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报(政府采购)
4.成立采购小组;
5.商务洽谈;
6.中标结果公示;
7.发出中标通知书;
8.合同洽谈、审查与会签;
9.合同签订。
(四)询价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工作程序如下:
1.成立询价小组;
2.制订询价文件,发布询价采购公告;
3.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4.询价;
5.确定成交供应商;
6.合同洽谈、审查与会签;
7.合同签订。
(五)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3家及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工作程序如下:
1.组建磋商小组;
2.编制磋商文件;
3.发布公告;
4.接受投标报名;
5.发售磋商文件;
6.接受响应文件;
7.磋商小组与供应商逐一进行磋商;
8.评标;
9.确定中标候选人;
10.公示中标人;
11.发出中标通知书;
12.合同洽谈、审查与会签;
13.合同签订。
(六)协议供货是指学校在年初通过招标,选择若干供应商提供全年或2年以内工程、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方式,也可直接使用省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工作程序如下:
1.项目承办单位提出协议供货申请;
2.确定协议供货商;
3.议价;
4.合同洽谈、审查与会签;
5.合同签订。
(七)续签合同是指学校对已通过采购与招标方式签订采购合同,而一定时期内又需采购同类同标准项目,直接与原中标人续签合同的采购方式。在学校年度预算能保障、原合同履行责任良好的前提下可以续签合同,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半年内需追加与原合同标的相同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可以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三、对应急抢修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可视情况先施工抢修,并及时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补办相关手续。
应急抢修工程项目是指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发生突发性事故,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教职工生活的正常运行,急需抢修的项目。
四、对捐赠的工程或货物,如捐赠单位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供应商的,接受捐赠单位作为项目承办单位可直接组织与捐赠单位或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报采招办登记备案。
五、采购方式的确定
1.在上级部门对学校项目立项批准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采购方式的、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并对项目采购方式作出决定的,按文件的批复或决定执行。
2.重大项目的采购方式由领导小组确定,其他项目的采购方式由采招办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确定。
3.凡需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由采招办报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