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工作机制】关于试行湖北经济学院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发布者:采购与招标办公室发布时间:2022-06-14浏览次数:602


 各二级单位:

    为进一步学校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湖北经济学院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经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现发布执行。各二级采购单位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做负面清单中所列的禁止事项。

 

 附件:《湖北经济学院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2022年6月13日




湖北经济学院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采购环节

禁止事项

具体内容

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

一、采购需求编制

(一)未落实国家政策

1.不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七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号)

2.不明确采购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必须使用正版软件。

《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88)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3.将供应商的所在地作为实质性要求的,限定注册地(总部)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在某行政区域内有分公司等;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4.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5.采购项目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6.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特定金额的业绩或代理商的业绩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7.将非订制的采购标的关于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未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的表述。

(三)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8.对采购标的设定最低限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9.要求供应商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0.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实质性要求。

(四)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 

11.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三十一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12.未明确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13.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14.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需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的,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15.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未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16.不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擅自提高配置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市财政局转发的通知》(武财行资〔2017122)

二、编制采购文件

(五)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  

17.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等;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四十条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   1849号)第十四条

18.限定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

(六)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 

19.非法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或设置经营年限等限制条款;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十七条

20.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

21.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七)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 

22.将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内容作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2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八)未按照项目特点、采购方式确定评分方法

24.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未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五十四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第三十六条、四十九条

25.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

(九)未按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

26.公开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低于10%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14号令)第二十四条

27.竞争性磋商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在30%至60%区间,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在10%至30%区间;

28.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计算方式违规(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十)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或者评审标准没有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不相对应

29.使用“优”“良”“中”“一般”等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时,不明确判断标准;或者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0-34-6)的,评审标准的分值没有量化到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五十五条

30.提出“优于(或负偏离)”招标文件技术、服务要求的可加(减)分,但没有量化具体加(减)分标准;

31.以“知名”“一线”“同档次”“国产品牌”“国际品牌”,等不明确的语言表述非量化指标或标准作为评审因素;

32.将采购需求中未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等作为评审因素;

33.采用横向比较各投标文件的方式打分。

(十一)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 

34.未严格按要求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

1.《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十条、第六十八条

3.《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

6.《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采发(20176号)

35.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十二)非法改变评审结果 

36. 在评审结束后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

37.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除①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②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③评审小组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④经评审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4种情况外,修改评标结果。

(十三)收受财物或不正当利益

38.收受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三、签订合同、履约验收、资金支付

(十四)未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9.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一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九条、五十二条

40.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

41.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42.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十五)未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43.违反采购合同规定,未及时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或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或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付款条件,或资金收款人与中标或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不一致;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六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鄂财采规〔20152号)

44.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45.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十六)未依法组织验收 

46.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四条

(十七)未按照合同及时支付资金

47.未按照政府釆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釆购资金。政府釆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政府釆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